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0.26 法律決字第09500411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所謂「行政機關」,應以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 4 項標準認定,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 編組單位,即非上述所稱之行政機關
主 旨:關於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之組織屬性,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總隊 95 年 10 月 24 日空勤行字第 0950005185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 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 行文」等 4 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 年 11 月 7 日(74)台組 一字第 081 號書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有關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下稱本籌備處)之組 織屬性乙節,按 貴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空中消防隊之 組織以法律定之。惟查本籌備處整併於 貴總隊前,係依「內政部消 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運作,尚未依法設置,且依該 暫行組織章程第 10 條規定:「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 時裁撤。」準此,本籌備處應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編組單 位,尚非依法設置之行政機關。另查「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既 未曾依法設置,自無與本籌備處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問題,併此指明 。 正 本: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