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5.11.30 法律決字第09500420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為防範犯罪維護治安蒐集電信人頭戶及戶役政資料,分別提供並建置資料 庫供電信事業查詢、利用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主 旨:有關內政部擬將其為防範犯罪維護治安所蒐集之電信人頭戶資料及辦理戶 政作業所蒐集之戶役政資料,分別提供貴會及財團法人○○技術中心建置 資料庫,以供電信事業查詢、利用之作法,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0 月 31 日通傳營字第 09505117060 號。 二、查本件業經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8 月 14 日研商「防制詐騙電話之 電信管制措施」會議結論一、電信人頭戶之資料庫宜由電信業主管機 關建置,請 貴會儘速規劃建置完成。來函旨揭,內政部擬將其為防 範犯罪維謢治安所蒐集之電信人頭戶資料及辦理戶政作業所蒐集之戶 役政資料,分別提供貴會及財團法人○○技術中心建置資料庫,以供 電信事業查詢、利用乙節, 貴會來函研析意見,是否符合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及同法第 18 條規定,由貴會及財團法人○○技術中心建置,請 貴會本於職 掌自行審認之。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