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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2.26 法律決字第09507009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疑義
主    旨:關於所詢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95 年 12 月 21 日傳真文件。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
              用本法之程序規定:1、各級民意機關。2、司法機關。3、監察機
              關。」故「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以取
              其性質特殊之故。惟仍適用本法之實體規定,併予敘明(本部「行政
              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20 次會議紀錄參照)。
正    本:立法委員鐘○○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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