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3.19 法律決字第096001050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植物防疫檢疫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均規定對拒絕檢查者處以罰鍰, 是否得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予以處置疑義
主 旨:關於植物防疫檢疫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均規定對拒絕檢查者處以罰鍰, 惟是否尚得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予以處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3 月 9 日防檢秘字第 0961508067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1、即時制止其行為。2、製作書面紀錄。 3、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4、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 ,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 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 察人員強制為之。(第1項)。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 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第2項)。」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現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持續進行造成更嚴重之損害,或為利於行政裁罰等行政 作為之進行,使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採取適當之處置,並使法律規 定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規定。本件所詢 入境旅客拒絕檢疫人員檢查,固有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存在 ,如認有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惟具體個案有無逾越保全證據或 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序及比例原則,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 。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局(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