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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92.07.22 院臺規字第09200882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
          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一份,
          請查照辦理。

附    件: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結論) 
           (一) 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徵收規費之規
                定,係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法規命令」性質。
           (二) 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收費「基準」,並非法規名稱,各業
                務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所定 7  種命令名稱如「標準」、「準則」或「辦法」等
                為之,並應洽商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7  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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