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92.07.22 院臺規字第09200882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 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一份, 請查照辦理。 附 件: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結論) (一) 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徵收規費之規 定,係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法規命令」性質。 (二) 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收費「基準」,並非法規名稱,各業 務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所定 7 種命令名稱如「標準」、「準則」或「辦法」等 為之,並應洽商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7 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