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13 行執一字第09300046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強制執行及行政執行案件時,其相關手續費用之收 取疑義
主 旨:鈞部囑就合作金庫所詢該行配合辦理強制執行及行政執行案件疑義,提供 意見還辦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鑒核。 說 明:一、復 鈞部 93 年 7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30186 號函。 二、查本署 91 年 6 月 28 日第 1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已決議:「法 人金融機構可否將因配合執行扣押款,以反映各項成本為理由,按件 收取手續費壹佰元,應由其自行為合法性及妥當性判斷並自負其責, 本署並無立場代其為判斷,故而,無所謂本署是否同意其收取手續之 問題。」又本署 93 年 6 月 23 日行執三字第 0936200834 號致財 政部金融局(按本年 7 月 1 日已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並更名為銀行局)執行義務人於該金融機構之:「…一、目前各金融 機構配合本署各行政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該金融機構 存款等金錢債權時,除極少數機構免收手續費外,大多數金融機構均 收取新台幣(下同)34 元、100 元、200 元或甚至高達 300 元不 等之手續費,造成實際解款金額尚低於手續費之情形。二、各金融機 構收取手續費均於執行處已扣款項中逕自扣隱,僅解送餘額至執行處 ,鑑於執行處實施扣押前無從知悉各金融機構之手續費,往往已足額 扣押案款,但解款後因扣減手續費,導致無法結案,需再行扣押之情 事,造成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故建請 貴局協調各金融機構 免收是項手續費,縱確有收取手續費之依據,亦請訂定合理之手續費 ,以避免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 三、復查,本年 6 月 29 日召開之「法務部與財政部移送執行案件業務 協調聯繫會議」就提案三:「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融機構,於 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及執行程序 之困擾」業已作成決議(財政部尚未檢送正式會議紀錄),本件建請 依該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