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08.17 (70)法律字第103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中央各機關損害賠償金預算編列之範圍 、請款、撥款程序,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因國家賠償事件支付之旅費、研究 費或訴訟費由何科目開支等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中央各機關損害賠償金預算編列之範圍 、請款、撥款程序,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因國家賠償事件支付之旅費、研究 費或訴訟費由何科目開支等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年八月七日 (70) 交法字第一七六四七號函。 二 茲就來函所詢三點,敬復如次: (一) 本部奉核列之中央各機關七十一年度國家賠償金預算,依國家賠償 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乃係國家賠償責所需之經費。至同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賠償義務機關支付之旅費或研究費,以及訴訟 等費用,均不在上述預算之列。 (二) 貴部所屬機關 (不含事業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時,其決定賠償之 金額,請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十日 (70) 台法字第一○七四二號 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規定,由該賠償義務機關逕向本部請撥。 (三) 本部奉核列之七十一年度國家賠償金預算,係按中央各公務機關所 需賠償經費估列,不包括各事業機關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