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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 72.01.25 (72)台法字第16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
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
主    旨: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
          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請照釋示辦理。
說    明:復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71) 府法三字第一五七五四一號函。
          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之補充
          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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