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 72.01.25 (72)台法字第16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 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
主 旨: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 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請照釋示辦理。 說 明:復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71) 府法三字第一五七五四一號函。 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之補充 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賠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