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3.01.27 (73)法律字第11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因請求權人陷於無意識狀態,致無法行使請求權,而 其配偶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賠償,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因請求權人陷於無意識狀態,致無法行使請求權,而 其配偶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賠償,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經台北市 政府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件係據台北市政府報請行政院釋示,經奉 行政院七十三年一月十 九日 (73) 台法字第○八五五號函復該府說明:「復七十二年十二月 十二日 (72) 府賠二字第五四七六九號函。」並以副本抄發本部。 二 行政院釋示:民法第一千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規妻於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此所謂日常家務,包括衣、食、行、育、 樂及醫病等一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項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為。凡在 前述範圍內,夫妻依法互為他方之代理人,無庸本人再以意思表示授 權。因此請求權人之配偶得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