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7.01.23 (77)法律字第18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省議員黃○○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 國家賠償法項問之一之提案
主 旨:關於省議員黃○○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 國家賠償法項問之一之提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貴府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77) 府法秘字第一四二四七七號函檢送台 灣省議會第八屆第四次大會省議員黃○○提案,敬悉。 二 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揆之上開規定 ,可知國家賠償,係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 管理有欠缺為前提。故本件省議員黃○○提案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 施工中,對於兩邊和附近民眾所造成生活上不便,諸如道路泥濘載途 ,灰塵飛揚空氣污染,出入不便,生意受害等納入國家賠償項目,就 國家賠償本質而言,似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