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79.11.28 (79)法律字第189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 義一案
主 旨:關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 義一案,本部研議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79) 台法字第六四五八九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 查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 法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公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 之補充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業經 鈞院七十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72) 台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示在案。本件公務 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基於上述法理,仍不發生代位請求 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