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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79.11.28 (79)法律字第189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
義一案
主    旨:關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
          義一案,本部研議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79) 台法字第六四五八九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  查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
              法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公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
              之補充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業經  鈞院七十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72) 台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示在案。本件公務
              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基於上述法理,仍不發生代位請求
              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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