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12.03 (82)法律字第256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追加支付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第三審訴訟費用
主 旨:關於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追加支付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第三審訴訟費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貿 (八十二) 秘發字第二一八八四號 函。 二 本件國家賠償事件參照法院確定判決意旨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一八六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國更 (九) 字 第三號民事判決) ,賠償義務機關 (債務人) 應支付至清償日止之遲 延利息,此部分法定利息應計算至實際為清償之日為止,其亦屬損害 賠償之範圍。惟仍請依據「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 求償收入處理事理」辦理。 三 至於請求權人請求追加支付第三審訴訟費用乙節,係屬賠償義務機關 涉訟之費用,宜由貴局本於職權自行處理,不得併計入國家賠償範圍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