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2.08.05 (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82) 府法一字第一五○四○六號函 。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 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 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 賠償法」,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 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 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