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0.02.23 (90)經智字第09004600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公告著作權業務之管轄機關由內政部變更為經濟部
主 旨:公告著作權業務之管轄機關由內政部變更為經濟部。 說 明: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按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二條規定,有關著作權之相關業務為其職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原內政部主管之著作權相關業務於同日 移撥經濟部主政。 三 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 部」;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有 配合修正之必要,經濟部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以經 (八九) 智字 第八九三一五九五三號函研擬「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著作權法 」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分別於八十九年九 月十四日及十一月十日以台八十九經二七一二八號函及台八十九經三 二二九二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刻俟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