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1 北市法一字第9020381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公共場所以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之音樂,及接收電視新聞供公眾視聽之行 為,如未將音樂、視聽節目以其他方式再藉由傳訊器材向公眾傳達該內容 者,而僅為單純利用供公眾聆聽觀賞,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
主旨:有關於戶政事務所於午茶時間播放輕音樂及上班時間播放新聞是否違反智財權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北市民四字第九○二一○三四五○一號函辦理 。 二、關於公共場所以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之音樂,及接收電視新聞供公眾視聽之行為,依 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智著字第八九○一○九七四號函釋說明( 可上該局網站查詢),如未將音樂、視聽節目以其他方式(如重製、改作、改編)再 藉由傳訊器材向公眾傳達該內容者,而僅為單純利用收音機電視機接收訊息供公眾聆 聽觀賞,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但如接收廣播後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播 送效果,即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得音樂著作權人同意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