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6.03.02 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函詢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命令或公文」不受著作權 法保護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命令或公文」疑 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6 年 2 月 14 日申請書。 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又法律或命令,其目的在廣為一般民眾 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 法規亦包含在內。來函所詢之「○○縣(市)村里幹事服務(勤)要 點」,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屬上述法條所稱 之法律或命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