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6.03.02 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函詢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命令或公文」不受著作權
法保護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命令或公文」疑
          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6 年 2  月 14 日申請書。
          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又法律或命令,其目的在廣為一般民眾
              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
              法規亦包含在內。來函所詢之「○○縣(市)村里幹事服務(勤)要
              點」,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屬上述法條所稱
              之法律或命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