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49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辦理退還公司履約保固金,宜先查明該公司是否仍在清算程序中,如尚未
終結,則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繼續存續,此時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
使權利,亦即貴處應洽請清算人出面辦理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事宜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適法性疑義乙案,本會研
      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1月18日北市停三字第09530354600號函。
  二、有關所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狀況登記為廢止乙節
      ,經查應係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後,所為之註記,此時公
      司應依公司法第26條之 1規定,準用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範
      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另依公司法第 333條規定,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三、依來函所述及所附資料觀之,  貴處為辦理退還○○○公司履約保固金乙事,宜先行
      查明該公司是否仍在清算程序中,如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則該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
      內仍繼續存續,惟此時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亦即  貴處應洽請清算人出面
      辦理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事宜;若清算程序已完結,則該公司法人格已消滅,此時依
      前揭公司法第 333條規定,既有可分派之財產,似可由  貴處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
      法院選派清算人重新分派。至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所應檢具相關文件,仍宜回歸遵循
      原契約內所規定事項;若原契約內未有具體明確規定,則應依有關採購法規規定辦理
      。又如廠商怠於領取履約保固金,而負受領遲延責任,  貴處可先暫將金額歸入市庫
      ,俟有權領取人申請時,再行交付;若已逾1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則  貴處得主張
      時效抗辯。以上意見,謹供  貴處參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