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3.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29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本案所涉公司如尚在清算中,該公司法人格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仍應由該公司為接受安置權益之對象,並列入清算財產之範圍,由清算人
依法進行清算,如清算程序已完結,則應依公司法第 333  條規定處理
主旨:有關龍山寺地下街安置對象之○○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戲院公司),因
      遭撤銷公司登記,其安置權益如由原該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共同承接,是否適法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市五字第○九三三○五五四九○○號函。
  二、有關公司遭撤銷登記得否由其董事長、董事共同承接該公司權益,按撤銷或廢止登記
      與解散同屬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定事由,依經濟部八十年一月十日經商字第二二五
      三二○號函及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經商字第二一三六一二號函解釋(附件),公司
      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後,仍應進行清算以了結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復依九十
      年十一月十二日增訂公布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
      十六條規定,亦即遭撤銷登記之公司,於清算必要範圍內,其法人人格視為存績。則
      ○○戲院公司一經本市商業管理處撤銷登記,即應進行清算程序,原有董事會及董事
      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
  三、本件來函並未說明○○戲院公司目前之清算程序是否己完結,如尚在清算中,○○戲
      院公司法人格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仍應由該公司為接受安置權益之對象,並
      列入清算財產之範圍,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如清算程序已完結,則應依公司法第
      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按各股東股份比例重行分派,不應由董事長及董事共
      同承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