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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70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監察人行使調查權欲查知產品配方內容,似屬公司營業秘密範圍,而與公
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無涉,故除監察人得以提出查知產品配方有其監督
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之合理正當理由外,非屬調查權得行使之範圍
主旨:有關公司法第 218條所定監察人調查權之範圍是否得包含「產品配方」等公司業務之
      機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2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09530078920號函。
  二、查「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
      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 218條定有明文。監察人為常設
      機關,以監督公司之業務執行及審核公司會計為其主要權限。上開條文中之簿冊應指
      公司所有之各項會計表冊,至於文件則指公司與人簽訂之契約書或來往信件等各種文
      件而言(柯芳枝著,公司法論,86年10月版,頁 372)。本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監察人○○○君行使調查權,應以上述簿冊文件之內容為行使範圍,以監督公司
      經營者有無違法執行業致損害公司權益之情事。今監察人行使調查權欲查知產品配方
      內容,因產品配方內容為何,似屬公司營業秘密範圍,而與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
      無涉,故除監察人得以提出查知產品配方有其監督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之合理正
      當理由外,該產品配方應非屬監察人調查權得行使之範圍。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所引公司法第218條規定,應為同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且該項規定於1
      07年8月1日修正為:「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
      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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