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2.18 經商字第096006700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違反國家公園法與商業登記法之處罰釋疑
全文內容:1.法務部 95 年 10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5207 號函釋略以:「… …一行為違反二以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該二以上規定之間存有特別 法與普通法關係者,於此情形,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必涵蓋普通規定之 構成要件。從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 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而不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申言之, 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為更重要之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之順序 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之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其法定罰 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為裁罰之管 轄機關」,合先敘明。 2.又本部前於 96 年 1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09602158440 號函詢內政部 就國家公園法與商業登記法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經該部 96 年 12 月 11 日內授營園字第 0960189097 號函(如附件)函復略以: 「……國家公園法非可謂為商業登記法之特別法」。是以,本案倘有一 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則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 規定辦理。惟具體個案之認定審酌,請本於職權卓處,如仍有疑義,因 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