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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06.27 經商字第09602081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之送達疑義
全文內容:按獨資、合夥之商業應依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及第 8  條之規定,辦妥商
          業登記,取得營運之主體,始得開業;而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依本法 3
          2 條規定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
          機關命令停業。至違反時商業登記機關對行為人處罰之行政處分應如何送
          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惟具體個案如何之處,請依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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