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0.09.24 (90)台消保法字第010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消保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之措施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 安全與提升消費品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 原則,並無衝突
主 旨: 貴府來函表示:「消防局依據刑事調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消費者保護官 調閱火災鑑定報告書是否適法,請本會釋示。」一案,檢附法務部九十年 七月二十五日法九十檢字第○一一八○一號函,請 參考。 說 明: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府消保字第○○○一九七七○號函。 附 件:法務部 函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九十檢字第○一一八○一號 主 旨: 貴會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四 條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等相關法令是 否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相牴觸一節,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三二○號、九十年五月 二十八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五七二號函。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旨在防止洩漏偵查秘密,以避免偵查中之證 據有遭受湮滅、偽造、變造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並 保護訴訟當事人之隱私。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 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上開消費者保護 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 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等相關法令,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促進消費安全、提昇消費品質所賦予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依據,與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尚無排除 上開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之規定。 次按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資訊,固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關於行 政資訊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 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依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消費者保護官執 行職務,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是消費者保護官請求調閱火災鑑定 報告書一事,如係基於執行職務所需,自屬權責範圍之內。惟火災鑑定報 告書,如已涉及刑事案件之偵查,提供後是否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一節,宜 由負責偵查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