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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89.06.21 (89)交路字第0062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印製單位乙案
主    旨:有關貴局「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其機關全銜以實
          際為處分之監理所、站名義印製是否妥適乙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  明: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八五四六五五號函。
          二、查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係由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故由貴
              局各區監理所、站印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應無
              疑義。
          三、有關裁決書之機關全銜應如何印製乙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
              十四條第二項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
              二條雖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專責辦理汽車所有人違
              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機構或單位,但現行由貴局管轄之臺
              灣省汽車所有人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事件之裁罰,均係由貴
              局各區監理所、站辦理,故為期符合實務執行與法理,同時賡續現行
              裁罰作業,本部授權貴局為前開保險法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並請貴
              局依上開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視需要設置專責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故本案有關裁決書之機關全銜,究以貴局或由貴局授權各區監理所
              、站以該機關名義印製裁決書,宜請貴局視業務需要,自行核處。
          四、另因即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故有關本部授權貴局為上開保
              險法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乙節,本部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前儘速於「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明訂授權規定,俾資
              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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