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01.17 (90)交路字第0006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主 旨:有關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本部委任 貴局辦理,請查照。 說 明: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案, 業經本部及財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交路發字第八九七○號及臺財 保第○八九○七五一三○二號令會銜發布修正,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因現行實務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在臺灣省係由貴局各區監理所、站辦理,故為期符合實務執行,爰依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及前開修正條文委任貴局辦理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