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08.16 (90)交路字第0089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提供車、駕籍之個人資料予有關單位
主 旨:有關貴局臺北區監理所提供車、駕籍之個人資料予臺東縣政府乙案,請轉 所屬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北區監理所九十年八月三日九○北監一字第九○一九○一三號 函副本辦理,該函副本諒達。 二、查公路監理機關列管之車、駕籍及個人資料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規範,故爾後類似案件應有符合上開法令第七條:「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之規定,才得提供 車、駕籍之個人資料,另提供之資料請以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