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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10.29 (90)交路字第0611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是否與現行其
他法律牴觸或違反行政程序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
          是否與現行其他法律牴觸或違反行政程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桃警交字第六三五二三號函,並依據內政
              部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臺 (九十) 內民字第九○○七一三七號函 (檢附
              原函文影本) 辦理。
          二、本案之適法性據內政部前開號函說明略以:「地方制度法就『其他種
              類之行政罰』已有例示及概括規定,僅得為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
              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故除法律另有具體明確之授權,自治條例尚不
              得規定有『服勞務』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不利處分。」,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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