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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95  年 7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11 條明定自發布日
施行,本案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
餘地
本件有關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捷一)用地地主林○○、林○○陳請依新
修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協議價購優惠
辦法)參與開發之相關事宜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日起發生效力,為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95年 7月 6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1條明定該辦
    法自發布日施行,本件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餘
    地,故本件  貴局並未同意陳情人適用新修正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辦理,本會敬表同意
    。
二、以下部分節略。

備註:1.本件所涉辦法為自治法規而非中央法規。其發布生效日,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2.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迄今已多次修正
        ,現行版本為 108年12月 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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