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95 年 7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11 條明定自發布日 施行,本案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 餘地
本件有關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捷一)用地地主林○○、林○○陳請依新 修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協議價購優惠 辦法)參與開發之相關事宜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日起發生效力,為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95年 7月 6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1條明定該辦 法自發布日施行,本件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餘 地,故本件 貴局並未同意陳情人適用新修正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辦理,本會敬表同意 。 二、以下部分節略。 備註:1.本件所涉辦法為自治法規而非中央法規。其發布生效日,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2.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迄今已多次修正 ,現行版本為 108年12月 9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