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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21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
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又本筆結餘款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
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就公車儲值卡結餘款所發布新聞稿,本會研議相關處理方
      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奉  交下臺北市議員○○○94年12月6日新聞稿辦理。
  二、本件經簽奉  市長於94年12月13日核可,就○議員要求公車儲值卡結餘款若無法全數
      退還民眾時,應該用於交通相關事項乙節,鑑於該筆結餘款牽涉眾多民眾之消費權益
      ,宜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為確保民眾退款權益,首先宜由  貴局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正式函告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就
          該筆公車儲值卡結餘款部分,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
          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十五年)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目前已借支部
          分,應限期歸還。又本筆結餘款既為眾多民眾購卡所繳付,且購卡民眾並未實際
          獲得相對給付,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
          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例如提昇公共運輸品質)之限制(專款專用
          )。
    (二)又本件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倘依上述規定處理仍無效果時,建議可考慮以
          自治條例納入規範管理,亦即由本府制定自治條例明文規範該筆結餘款應專款專
          用於提昇或增進大眾運輸機制品質。
  三、以上所提處理意見,建請  貴局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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