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21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 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又本筆結餘款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 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就公車儲值卡結餘款所發布新聞稿,本會研議相關處理方 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奉 交下臺北市議員○○○94年12月6日新聞稿辦理。 二、本件經簽奉 市長於94年12月13日核可,就○議員要求公車儲值卡結餘款若無法全數 退還民眾時,應該用於交通相關事項乙節,鑑於該筆結餘款牽涉眾多民眾之消費權益 ,宜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為確保民眾退款權益,首先宜由 貴局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正式函告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就 該筆公車儲值卡結餘款部分,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 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十五年)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目前已借支部 分,應限期歸還。又本筆結餘款既為眾多民眾購卡所繳付,且購卡民眾並未實際 獲得相對給付,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 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例如提昇公共運輸品質)之限制(專款專用 )。 (二)又本件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倘依上述規定處理仍無效果時,建議可考慮以 自治條例納入規範管理,亦即由本府制定自治條例明文規範該筆結餘款應專款專 用於提昇或增進大眾運輸機制品質。 三、以上所提處理意見,建請 貴局依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