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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7640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建築工程基地範圍內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用地,如有供公眾通行之情事,
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所稱之道路,惟是否實際上有供公眾
通行情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認定之
主旨:有關建築工程基地範圍內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用地,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項所稱之「道路」範圍,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6月29日北市警交字第09535967300號函。
  二、查本會94年11月22日北市法一字第 09432188400號函釋略以:「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綜而言之,道路之目的乃在供公眾通行,故應以是否供公眾通行為認
      定標準。......」是以,今來函所詢之前揭建築工程基地範圍內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用地,如有供公眾通行之情事,應屬前揭條例所稱之道路。
      惟是否實際上有供公眾通行情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依權責審酌認定之。檢附
      本會上開函釋,併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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