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9 北市法二字第9020560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公民有零售市場,為商販之營業需要,必須提供『通道』以供公眾通行, 該通道可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所稱之道路,故本案如有妨 礙交通之事實者,可依其情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主旨:有關本府警察局質疑自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後,可否仍依現行之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環南市場內流動攤販逕予告發、取締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北市市一字第九○六一○七○九○○號函。 二、按交通部七十三年六月五日(73)交路字第一二八三○號函係就在公民有零售市場範 圍內之通道擺設攤位營業應如何處罰所為之解釋,該解釋內容以:「查公民有零售市 場,為商販之營業需要,必須提供『通道』以供公眾通行,該通道可認為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道路。故本案如有妨礙交通之事實者,可依其情節適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因此本件可參考上開函釋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