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1.12.03 交路字第09100683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裁決單位可否於主管業務範圍對於駕、行照違規案件逕為處罰乙案
主 旨:貴局函為有關裁決單位可否於主管業務範圍對於駕、行照違規案件逕為處 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一三四七○五○○ ○號函。 二 查裁決單位雖非法定獨立機關,惟如基於授權或內部分工,交由裁決 單位執行,但處分名義機關仍為公路主管機關時自無不可,故本案請 自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