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5.04.21 交路字第09500041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得否比照違規案 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
主 旨:貴府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得否比 照違規案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其追繳之停車費及所衍生必要之工本費 亦由委託廠商收取,主管機關僅收取委託權利金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4 月 10 日府交停字第 0950006597 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 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路邊停車費之收 取及未依規定繳費通知補繳與違規舉發均屬公權之執行,如擬委託民 間辦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三、另補繳通知作業處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時,其委託應僅為業務資料處 理及寄發作業部分,通知單位名義仍應為停車主管機關;又前揭條文 係規定「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故工本費應依停車主管機關公告訂 定之標準收取,且若委外業者實際作業成本較低時,並應調降工本費 額。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規會、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