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6.04.13 交路字第09600273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逾期未換發 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
主 旨:貴法院函為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 逾期未換發後,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法院 96 年 4 月 2 日屏院惠刑樂 96 交 聲 25 字第 0960006973 號及 3 月 2 日屏院惠刑樂 96 交聲 25 字第 0960004394 號函辦理。 二、查國內車輛駕駛執照管理係以一人一照為原則,惟鑑於現階段尚未完 成汽、機車駕駛執照二照之合一,另考量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小型車駕駛執照仍具允許駕駛輕型機車 之資格,爰駕駛人如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重型機 車駕照已逾期未換發者,其於騎乘輕型機車經稽查以「未攜帶駕駛執 照」具體違規事實舉發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宜依 舉發之「未攜帶駕照」違規事實裁罰。 正 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 江縣政府、本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