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交通部 97.01.29 交路(一)字第0970000936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行業管理規
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
          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八條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