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廢止 96.11.22 署授國字第 0960401071 號關於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 主管法規中部分有關直轄市之規定發布令一則
全文內容:廢止本署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署授國字第○九六○四○一○ 七一號令(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署授國字第 0960401071 號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如後附。 附 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及其生效日期彙整表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 行細則 第八條 96 年 5 月 25 日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 費用辦法 第六條 9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