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1.03.08 衛署醫字第09100012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醫療機構應否提供救護紀錄表相關資訊疑義
主 旨:所詢消防單位或醫療機構可否應病人或其配偶、親屬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 影本或供其閱讀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衛醫字第○九一○○○四九號函。 二、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九條明定「醫院……。對救護車所送緊急傷 病患,並應向隨車救護人員簽收救護紀錄表一份,連同病歷保存。」 又參酌醫療法修正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其他各類醫事人員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屬於病歷之一部分。」之修法方向,前該救 護紀錄表應屬病歷之一部分。本案醫療機構應有依病人要求提供所簽 收之救護紀錄表摘要之義務;又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除與病人有利 害關係之爭議者外,原則上持病人身分證、圖章提出申請,亦無不可 。 三、有關消防單位得否應病人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本或其摘要部分,請 參考「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