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86.02.13 衛署醫字第860036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警察如因偵辦案件需要,且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增進公共 利益情形者,得要求提供就醫資料及病歷
主 旨:有關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提供謝○○先生就醫資 料及病歷,依法是否有提供之義務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八五) 校附醫秘字第二一七四五號函。 二、本案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需要,請求貴院提供特定人之 就醫資料及病歷,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 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貴院病歷資料如符合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規定,應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