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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86.02.13 衛署醫字第860036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警察如因偵辦案件需要,且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增進公共
利益情形者,得要求提供就醫資料及病歷
主    旨:有關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提供謝○○先生就醫資
          料及病歷,依法是否有提供之義務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八五) 校附醫秘字第二一七四五號函。
          二、本案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需要,請求貴院提供特定人之
              就醫資料及病歷,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
              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貴院病歷資料如符合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規定,應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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