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1.06 農企字第09601617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主    旨:有關民眾申請核發貴市南區南豐段○○地號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0 月 31 日南市建農字第○○○○○○號函。
          二、查本會 90 年 7  月 31 日(90)農企字第 900010341  號函釋有關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該農業用地倘有部分違規使用情事時,得依據全體共有人
              合意之分管契約書,就申請人分管部分查核是否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
              準,作為是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依據一節,係基於善
              意認定申請人並無欺瞞、耍詐之情事,並兼顧法令規定及農業用地共
              有人之權益,所作之適法措施,合先敘明。
          三、本案當事人原以該筆農業用地之共有人身分,與他共有人簽有分管契
              約書,確認其與另 2  共有人分管持分部分有違規使用情事,即應就
              其原分管部分審認,不應以其先前已確認且屬他共有人所分管之未違
              規使用部分審認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