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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01.02 農輔字第09100511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應於 5  年請
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惟經審計機關審查後得轉銷,或以公益彩券收
益代為繳交
全文內容: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其依法應繳還津貼
          ,是否寬予處理案?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1 年 12 月 16 日召開會議作成決議:
          一、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部分,倘勞工保險局未於 5  年請求權時效期
              間內請求返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2 項規定,即因時效
              完成而不得再行使權利。
          二、如農民符合中低收入戶條件,且繳還確實困難者,於依法完成訴追程
              序後,依「勞工保險局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之催收、執行及轉
              銷呆帳處理要點」辦理,將呆帳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銷。
          三、為照顧老農晚年生活,體恤身心障礙者之困苦,如符合中低收入戶條
              件之農民,其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建請由內政部以公益彩券收益
              中代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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