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45.03.10 臺內勞字第8634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產業工人參加產業工會之同時又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並當選為職 業工會理、監事者,雖其於工作時間內須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 代理人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
全文內容:關於產業工人已參加產業工會同時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當選為職業工會 理、監事者,為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代理人並無給予公假之義 務,因各職業工會與各廠場尚無直接關係。又工會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罰鍰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五兩條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