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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2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本案主管機關可就所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歷次協商中所提條件是否合法
、合理等事實,本於職權認定,如其條件不合法、不合理,則為故意阻撓
,可認該公司無過失,無期待可能性,反之,則為有過失,有期待可能性
本案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棄置於本市○○大樓0樓至○○樓內之事業廢棄物, 貴局
依廢棄物清理法所為行政處分乙案,本案既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撤銷另處」
,依 貴局便簽說明三所述之訴願決定理由,有關本案未清除是否得歸責○○公司,其有無
過失之責任要件及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似屬事實認定, 貴局可就○○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於歷次協商中所提條件是否合法、合理等事實,本於職權認定,如其條件不合法、不合理
,則為故意阻撓,可認為○○公司無過失,無期待可能性,反之,則為有過失,有期待可能
性。如另為適法之處分,應考量上開訴願決定之理由如何補正。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與內容
是否允當?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相關規定,行政處分應明釋法源依據及不服處
分之教示條款救濟管道。並請以副本送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其配合讓○○公司進入
清除。至代履行清除作業流程是否合法妥適?可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辦
公大樓搬遷產生廢棄物之清理問題研商會議紀錄結論:(四)辦理。且本件既經多次協調未
果,則由 貴局依法行使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權限,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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