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0.02 環署水字第09500726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工業區委託民間企業代為操作管理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其委託契約 如係民事契約,工業局仍屬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主體,若依法規定並經公 告程序訂定公法契約,應視其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
全文內容: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委託民營企業管理者水污法之列管對象 ,是否應以工業區服務中心為列管對象乙案。 工業局與該受委託之某公司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之性質,倘其為民事契約 ,則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並不因民事契約之訂定而變更,意即工業局所屬工 業區管理機構仍為水污法規範之主體,該公司僅為代操作之公司。倘其為 公法契約,則應再細分工業局委託公司經營契約之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之 行使,若為執行公權力之委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該當行政委 託應有法規之依據並須踐行公告程序;若非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則為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之雙務契約。易言之,若上開契約為行政契約,工 業局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方得經由行政契約之締結,變更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