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8.21 環署水字第09600607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申請水污染防治法各項許可證之事業負責人登記疑義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
          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
          一、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表」填寫說明中已明定,事業負責人應為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法核發之許可、登記、執照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代表人,如非
              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則應檢附負責人授權之證明文件,先
              予敘明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
              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因工廠不具法人資格,不能
              由工廠登記證之負責人作為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之負責人,故
              本署用行政命令方式,同意以公司(法人)負責人之授權書授權由代
              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為代表人申請,乃便民措施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