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8.21 環署水字第09600607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申請水污染防治法各項許可證之事業負責人登記疑義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 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 一、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表」填寫說明中已明定,事業負責人應為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法核發之許可、登記、執照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代表人,如非 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則應檢附負責人授權之證明文件,先 予敘明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 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因工廠不具法人資格,不能 由工廠登記證之負責人作為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之負責人,故 本署用行政命令方式,同意以公司(法人)負責人之授權書授權由代 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為代表人申請,乃便民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