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03 環署水字第09600714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事業單位放流水違反環境法規之處分
全文內容:事業放流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處分 一、事業單位因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 影響評估法時,屬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 二、處分不應就執法動機作為判定是否違反單一或數行為之處分,而應以 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同一違反行為及法律要件來作為處分依據;事業放 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但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時,應以違反 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