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1.30 環署廢字第09300877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代履行 費用繳納釋疑
全文內容: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 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 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 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時,得依行執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二、又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全字第四號裁定之要旨及理由,略以 :「……三、經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固得 向不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事業主或土地所有人請求清理、改善及衍 生之必要費用,惟亦須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此項請求權 始存在」。 三、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有關代履行費用之執行,爰請衡酌個案 狀況依前揭函釋或裁定要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