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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6.23 環署廢字第09400434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民眾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時,經處分仍未改善者
,由執行機關強制清除
全文內容: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惟本案經處分仍未改善者,
     需強制清除時,建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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