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11.15 環署廢字第09400897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指定清除區域內設置旗幟等選舉廣告物,其相關適用污染環境行為之 管理及處罰規定
全文內容:一、有關環保單位執行廣告物之工作,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予以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人, 而對於旗幟管理並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範圍。 二、為有效管理選舉廣告物,本案建議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苗栗縣選舉 廣告物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等) 及苗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如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嘉義 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由貴府內部將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 以明訂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