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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26 環署廢字第09600535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調查廢棄物非法棄置廠址之費用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
「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貴縣○○鄉○○工業區○○○路○號非法棄置場址細部調查費用
          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96 年 7  月 16 日桃環廢字第 0960803539 號函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指行政機
              關為妥善代為履行清除、處理,而就「不可欠缺之程序」所支出之費
              用而言,宜就個案判斷。本件對非法棄置場址所進行之調查檢測,如
              不予執行,即無法妥善續行清除、處理程序者,即屬該規定之衍生必
              要費用;如非因代為清除、處理所進行之調查檢測,自無從提列為「
              衍生之必要費用」。
          三、又本件之調查檢測如係代為清除、處理之前置作業,即屬行政執行程
              序之一部,縱未實際進行移除(清除)作業,仍屬「衍生之必要費用
              」。惟行政機關欲對義務人取得該項代履行費用之請求權,應遵行行
              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程
              序,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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