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24 環署廢字第09700172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作業,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不處罰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之規定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
     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
          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
          ,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