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0.12.26 (90)臺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
主 旨: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總說明與對照表及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及甲、乙表參考案例各一份, 請於試辦三個月後,於本 (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五日前,由一級機關彙整 所屬對該要點執行疑義與建議事項,填具意見調查表報府核轉,請查照轉 知。 說 明:二、修正條文摘要臚述如次: (一) 第四點:為符合考績綜覈名實之精神,增列各級主管應至少每三個 月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 解之規定。並修訂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 (二) 第八點:原要點規定公務人員上下班,各有十分鐘之緩衝時間。為 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 ,不得遲到早退之規定:爰取消緩衝時間,修正規定為:「公務人 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三) 第九點:有關曠職之出勤考核,受考人提出異議之通知方式及期限 規定,原要點規定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 為便於執行曠職通知,並參考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程序之規定,爰 修正為:「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 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 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 三、對於本府所屬之未實施彈性上班機關,於試辦期間,為免前開修正規 定取消上下班之緩衝時間,造成同仁適應上之困擾,得自本 (九十一 ) 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另配合前揭修正,本府八十一年二月十三 日 (八一) 府人三字第八一○○八九四九號函,有關查勤時發現未經 辦妥差假手續,而又不在勤者,如其係臨時因故離開,應於查勤後二 十分鐘內,由當事人親自通知人事單位,表示業已返回崗位之規定, 一併取消,並自本 (九十一) 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四、案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部分修正規定、 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及甲、乙表參考案例 ,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修正條文適用 疑義及意見調查表各一份,業已刊登本府人事處網站 (網址:www.do p.taipei.gov.tw/) 最新消息區,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